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是以砌筑組合安裝為手段,使產品與大地相連固定不動的生產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筑業營業稅的納稅人。
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是: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
凡從事上述業務取得的收入,按"建筑安裝"稅目依照3%稅率繳納營業稅。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對建筑業的營業額的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認定,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繳稅地點的確認原則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
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相應條款,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
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